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对预算调整方案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调整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二)预算调整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预算调整的资金安排是否合理,需要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财政资金来源;
(四)预算调整提出增加举借债务的,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五)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一)预算调整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二)预算调整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调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预算调整的资金安排是否合理,需要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财政资金来源;
(四)预算调整提出增加举借债务的,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五)应当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