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征求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七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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