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一般应当在本年度十月底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调整预算的理由、项目、数额及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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