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的要求,报送与预算执行监督有关的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统计等综合性报告及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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