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供相关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