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依照《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