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十条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十条 拥有高新技术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等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知识产权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依法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