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人才引进机制,增加对高新技术人才引进的资金投入,积极吸引境外、省外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人才来本省工作,鼓励留学人员及华人华侨专业人士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本省实施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并在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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