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省外设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境外、省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充分运用境外、省外的人才、信息和科研成果等科技资源,提高研究开发能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