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四章 利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四章 利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限制人为活动,允许开展下列活动: (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二)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的标本采集; (三)宣传教育、参观、旅游活动; (四)在指定区域内或者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区域外搭建帐篷、宿营; (五)考古调查发掘或者文物保护活动; (六)拍摄影视作品; (七)设立标识、标牌、指示牌等; (八)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开展的其他活动。 开展第(五)项至第(八)项活动,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科学研究、调查监测和标本采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国家公园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