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未分类 · 第四章 利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未分类 第四章 利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围、填、堵、截河湖或者改变自然水系; (二)开山、采石、采矿、砍伐、开垦、烧荒、挖沙、取土、捕捞、放牧、采药; (三)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擅自采集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四)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准排放废水、废气; (六)修建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或者有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七)运输、携带、引进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疫原体或者其他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土壤、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 (八)培植、饲养、繁殖各类外来物种或者转基因生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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