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