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会议主席团请假。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