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