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七条 代表小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活动。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了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 (三)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交流代表活动和联系群众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