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被罢免代表职务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