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组织实施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三)组织代表学习培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和法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组织、指导、协助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四)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了解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五)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受理代表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联系和安排有关事宜; (七)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八)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事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