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下列工作: (一)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乡镇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二)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三)向本级有关机关和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依照规定予以公开; (四)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 (五)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六)组织选民依法补选、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八)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