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拟定会议议程; (二) 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拟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预算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六)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七)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八)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九)组织依法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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