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九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