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专职主席,有条件的乡镇可配备专职副主席。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