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省户籍的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城镇居民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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