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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