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定期交换流动人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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