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 乡、镇已设立医疗机构的,可以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应在其医疗机构内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