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直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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