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