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同时填写生育登记报告,并定期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