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不得生育;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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