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不得生育;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