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省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办证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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