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如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擅自终止妊娠; (二)遗弃子女; (三)借收养、代养名义或者以送养、寄养方式再生育子女; (四)谎报婴儿性别或者死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