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夫妻一方属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前,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 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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