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生育,外国公民的生育,以及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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