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 (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且夫妻双方工作生活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前款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