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