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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