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