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