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统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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