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