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村(居)民自治、综合治理。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各单位应当将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定期公布,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指导和群众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实行社区管理和服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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