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