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负有统计责任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并不得藏匿或者包庇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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