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民族、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采取符合学生特点的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国情、心理生理卫生、青春期或者性健康教育。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引导公民树立科学的生育抚育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