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 奖励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