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三)对报考省内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独生子女,给予加分照顾;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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