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撤职、推选或者决定代理职务以及接受辞职,适用本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