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机构名称改变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任职机构名称没有改变,工作职能和范围有变动的,不重新任命;任职机构撤销、合并,其相关人员原任职务自行终止,不再提请免职,由原提请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然终止,不再提请免职,由原提请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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