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省人大常委会辞去省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辞职请求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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