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职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 撤职案的提出、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