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定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的重大事项,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不予报告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限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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